公安局长改变民警处理意见致使嫌疑人逃离法律制裁获刑
金辉警用专卖店分享信息:被告人于广辉,男,1956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住广州市番禺区。2015年12月21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文齐、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广辉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广辉及其辩护人肖文齐、刘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5日晚上,郭某1因醉酒(酒精含量为257mg/ml)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办案民警经查认为郭某1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郭某1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案在呈送被告人于广辉(时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审批时,被告人于广辉于2012年6月12日违法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吊扣驾驶证陆个月,扣壹拾贰分处理”的批示,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据此对郭某1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无法追究郭某1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广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于广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考虑当时醉驾入刑的法律刚刚施行,相关细则尚未出台等客观原因,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广辉没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具体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涉案行为显著轻微,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郭某1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郭某1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酒精含量为257mg/100ml。
承办民警认为郭某1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内部审批,番禺交警中队长、大队长均同意承办人意见,但在呈送时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被告人于广辉审批时,被告人于广辉擅自变更了上述处理意见,于2012年6月12日违法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吊扣驾驶证陆个月,扣壹拾贰分处理”的批示,导致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对郭某1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本案案发,郭某1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已超过追诉时效,无法追究郭某1的刑事责任。
金辉警用专卖店编辑认为: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是成立多年的品牌装备供应商,目前入库全国各地政府采购库,为全国公安基层单位,监狱,法院和检察机关提供实用性警务用品,实用性警用新型装备,警用服装等。在警用礼品及日常警用产品中一直以来领先行业,同时在新型反恐器材、警用执勤装备、交警反光装备、安保防护用品、警用防弹衣、交通指挥器材、新式警用制服等方面服务全国,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以可靠的产品质量和守合同的售后服务为各单位提供有力的装备及后勤保障服务。
辩护人肖文齐、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广辉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广辉及其辩护人肖文齐、刘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5日晚上,郭某1因醉酒(酒精含量为257mg/ml)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办案民警经查认为郭某1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郭某1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案在呈送被告人于广辉(时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审批时,被告人于广辉于2012年6月12日违法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吊扣驾驶证陆个月,扣壹拾贰分处理”的批示,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据此对郭某1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无法追究郭某1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广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于广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考虑当时醉驾入刑的法律刚刚施行,相关细则尚未出台等客观原因,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广辉没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具体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涉案行为显著轻微,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郭某1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郭某1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酒精含量为257mg/100ml。
承办民警认为郭某1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内部审批,番禺交警中队长、大队长均同意承办人意见,但在呈送时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被告人于广辉审批时,被告人于广辉擅自变更了上述处理意见,于2012年6月12日违法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吊扣驾驶证陆个月,扣壹拾贰分处理”的批示,导致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对郭某1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本案案发,郭某1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已超过追诉时效,无法追究郭某1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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