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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被诬陷怎么办?

来源: 2023-03-14 21:59:10      点击:
      金辉警用专卖店分享信息:“经调查核实,认定此前群众信访反映冯坡镇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同志的有关问题失实,特此在本次会议上予以澄清正名。”近日,海南省文昌市纪委监委在该市公安局召开信访举报澄清正名会,文昌市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工作人员在会上郑重宣读核查结果,就此前收到的相关信访举报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果进行反馈,为李某某澄清正名。
 
      据悉,2022年12月,文昌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群众信访举报信,称李某某同志在办理信访件时存在隐匿证据的问题,面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举报,文昌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第二监督检查室对举报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并通过调阅卷宗、实地走访、积极与被举报人和相关工作人员逐一谈话等方式进行细致地核查,最终认定举报件反映问题失实。

      为帮助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消除思想顾虑、卸下思想包袱,激励其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更好地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文昌市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迅速召开信访举报澄清正名会,为李某某澄清正名、撑腰鼓劲。

      “本来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就很大,在受到不实举报之后,我自己深感委屈,工作压力更大了,满腔工作热情被一盆冰水浇灭。现在组织及时出面帮我澄清正名,使我彻底消除内心芥蒂,放下心理包袱,更加坚定了干事创业的信心。”澄清会上,李某某如释重负地说道。


      延伸阅读:诬陷他人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诬告陷害罪是情节犯,《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我国《刑法》中很多条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犯是指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的犯罪,其标志是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特别注明这一要件,则此种犯罪就不是情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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