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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依法依据 任何人员都有义务接受配合民警工作

2018-05-22 22:01:06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专卖店分享消息:民警正常出警过程中,一男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并公然辱骂民警,导致违法嫌疑人逃脱。目前,该男子已被行政拘留7天。

     5月14日11时许,湖北荆州御路口派出所民警接警称,在学堂洲某餐馆两男子发生纠纷。一名民警和两名辅警迅速出警,在准备带离违法嫌疑人樊某(男,30岁,荆州区人)的过程中,遭到樊某的朋友陈某(男,47岁,荆州区人)的阻碍。陈某借着酒劲,拒不听从民警劝说,一度采取过激语言,“你把警服脱掉,看我不搞死你。”

    面对陈某的公然辱骂和挑衅,出警民警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将陈某当场控制。在这个过程中,违法嫌疑人樊某从现场逃脱。

    御路口派出所迅速将此事向上级汇报,荆州区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辱警行为坚决打击,当即责令督察大队、法制大队和治安大队联合调查,到现场实地走访,并认真查看了执法记录仪,处警民警整个执法过程规范。经审讯,违法嫌疑人陈某对其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导致违法嫌疑人樊某逃脱的事实供认不讳。陈某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行政拘留7天。违法嫌疑人樊某仍在进一步的工作当中。  

    据了解,在今年4月,荆州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会议上,荆州市公安局局长黄庭松特别强调“我们一定要为民警执法执勤活动撑腰壮胆”,对妨害民警执行公务、诬告陷害民警,特别是袭警、辱警行为,要敢于亮剑、坚决说不,依法打击、毫不手软,绝不让民警流汗流血又流泪,全力保障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努力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4月8日,荆州一男子因路边违停被贴罚单,心生不满,于是在微信朋友圈发文辱骂交警。荆州警方快速行动,将该男子抓获,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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