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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执法者但是常常被法所“迷惘”谁之过

2019-03-14 22:18:31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专卖店分享消息:一
     一起多人死亡交通事故,使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的两名交警分别获刑3年半、3年。而事故的罪魁祸首、无证驾驶客车的司机宋怀申也仅获刑7年。
     按照法官们常标榜的“罪责刑一致原则”来解读可知,交警的刑期是全责肇事司机的一半,说明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的“罪责”占了一半,“发生交通事故”与“交警职业存在”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如果我们再做推敲的话,又会发现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假如该客车是在经过检查站之前就发生事故的呢?那自然不能把锅扣到交警身上了。
     也就是说,在交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事故依然会发生。可见,交警与事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那这样的判决思路是不是貌似有些难以“彰显”法治精神呢?
     当然,当你跟法官讲法理的时候,法官又会对你讲“规定”——公安局《方案》要求了,而你交警没做到“逢车必查”的要求,就是滥用职权。可是,如果司法本意是机械的文字语义的逻辑运算的话,电脑就可以审判,还要法官何用?——这里想提醒法官一下下,您是否考虑过,上级的一纸“要求”是否真的合理可行?基层真的有条件遵照执行吗?
     要知道,24小时“逢车必查”需要至少4组警力轮换,而一个分局大队能拉出多少人来领导心里都没点数吗?
     比如本案中的当班民警郭方超,是在连续工作12小时后才撤岗的,如果该大队警力充足的话,他有必要“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吗?大队长周宜君又有必要“擅自”缩短勤务时间吗?大家都在追责,可是有谁考虑过基层的无奈?
     
     记得前阵网传一句局长的“狠话”——警察又不受《劳动法》保护!照他的看法,民警24小时加班都是合法的,所以也是可行的。动力君只能呵呵了,人家周扒皮好歹还让长工能睡几个小时呢,警察难道就是不眠不休的永动机?
     是,《劳动法》是把警察剔除在外了,但别忘了,警察也是公民,也受《宪法》保护,最起码拥有生命健康权吧?领导的歪理再大也大不过《宪法》吧?而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也许有人要说了,你们警察不是喊着要为人民服务吗,为啥加个班斤斤计较呢?——这个问题问的好!真相是这样的:斤斤计较的不是警察,而是我们的检法机关;我们计较加班时间不是不愿服务,而是怕把自己送进监狱!
     比如这个“滥用职权”的倒霉哥郭方超,讲奉献加班4小时反而成了“滥用职权”的罪证。如果他能“运用法治思维看待问题”的话,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是这样的:工作满8小时后给领导打印一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再讲解一下分局《方案》不得与国务院《规定》相抵触,否则无效。然后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分局《方案》违法要求撤销——这样郭方超是不是就能免除牢狱之灾呢?
     当然,这个“自保操作”也是无奈的气话,现实中绝大多数公安民警都是“以服务人民为使命,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而且也都是指望着这份工作养家糊口,那么多民警过劳猝死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好吧,抛开情绪回归理性,讨论核心问题——无法执行的“工作方案”可以作为民警的定罪依据吗?
     通过前文分析已知:虽然法理上说不通,但并不影响林州法院给民警定罪,因为存在一份“关键证据”——《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而该方案要求:对大客车交警必须24小时逢车必查,所以法官的判决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法官显然忘了一点,人民法庭的根本职责是辨明是非对错、维护公平正义,绝不是枉顾客观事实的照本宣科、机械问罪!
     法官是为公平正义服务,而不是为追责判刑服务!
     如果。如果法官能记得“公平正义”四个字,那么他一定也会记得“法律不强人所难,自然也不该强警察所难”,他就一定会对《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他就一定能发现以下事实:
     1、交警作为公民所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侵犯。且要求民警24小时工作的要求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相抵触,应以上位法为准。
     2、《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虽然提出了24小时“逢车必查”具体工作要求,但没有考虑到该分局交警大队实有警力是否有条件执行该工作要求——犯了我党坚决反对的“官僚主义”错误。
     3、在《方案》执行后,公安分局既没有征求交警大队的反馈意见,也没有调研检查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公安分局没有正确落实省公安厅制定的工作要求。
     4、基层交警大队同时着担负多项工作任务,实有警力捉襟见肘,根本无法抽出4组人员去检查站轮流值守(这也就解释了为何郭方超连续工作12小时,而周宜君“一意孤行”减少勤务时间)。
     此时,法官的良知系统和知识体统都该得出一个结论:该《方案》不合理、不合法、脱离客观实际、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本着法的“善意”原则不该强警察所难,不能以此官僚主义《方案》作为对基层民警定罪的依据,不该让风雨兼程的基层民警背负不属于他的“锅”。
     即使审判前已经被“打了招呼”、“定了调子”,非得抓出个替罪羊的话,那也该抓制定《方案》的“笔杆子”——他才是所有“因果关系”的源头!
     遗憾的是,如此完美的结局仅仅存在于动力君的畅想当中……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基层民警因为正常工作而变成了罪犯,大家最喜欢犯的罪是“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而这些罪犯的定罪依据,又往往是一份某基层公安局制定的“方案”、“细则”、“纪要”(下文统称为“规定”)。这种“规定”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因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而导致公安局每次都败诉,但在民警追责的刑事诉讼中却成为了定罪的“关键证据”。
     我们细读“规定”后又会发现,民警不落实“规定”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民警不愿落实,而是没有能力、没有条件落实!基层的情况谁都心知肚明,“规定”制定下去能否落实领导也有一本账,但荒诞的是,这样的“规定”却又源源不断地被生产出来。
     公安局制定“规定”的初衷仿佛根本不是为了推进工作,而是为了“推卸责任”,为了“传递风险”——反正咱家安排了,传达了,“尽职尽责”了,出问题和我无关!于是,每次“犯罪行为”发生的位置总是基层,“罪犯”总是实际干工作的一线民警!这是怎样的一种黑色幽默?每天坐在火山口的一线民警又如何能安心工作?
     当前,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民警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并及时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有力鼓舞了队伍士气。但即便如此,当隔壁公司在问责民警时只要祭起“规定”神器,随便玩一把“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辩证法,公安机关依然是无力招架——脱离实际唱高调的“规定”,最后都成了送民警进监狱的“入场券”,何等悲哀!
     因此,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各级公安机关有必要进行一次“规定大普查”,对所有违背法律、脱离实际的“规定”坚决清理,彻底扫除“官僚主义”、“推责主义”遗毒。唯有如此,才能阻止“作茧自缚”的悲剧一再上演,才能真正将基层民警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阴影中彻底拯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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